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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广告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咸阳市广告协会,英文名称:Xianyang Advertising Association,缩写:XY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经纪公司)、广告媒体、广告主、广告(市场)调查机构、广告设备器材供应机构等经营单位、地方性广告行业组织、广告教学研究机构,自愿结成地方性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单位的宗旨是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重要指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行业秩序,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树立广告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为行业服务,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广告业健康、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咸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接受社团监管机关咸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陕西省咸阳市人民路街道渭阳北路社区秦都区安定路国润翠湖商业街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紧密围绕“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开展业务工作。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提供行业法律法规服务。推动行业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广告管理法规、规章,组织广告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法律素质、职业道德;开展广告发布前的咨询服务,帮助企业降低违法风险,提高广告发布质量。

(二) 提供行业信息服务。开展行业发展状况调查研究,依照有关规定, 出版行业刊物,办好行业网站、微信公众服务号,建立包括广告人才、广告企业竞争力 与诚信度、广告企业经营情况等信息在内的广告业信息共享平台,为企业发展、行业交流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信息支持。

(三) 提供行业交流服务。组织会员参加国际国内行业交流活动,支持会员参与"一带一路" 倡议,促进在国际国内市场的业务合作。开展广告论坛、经验交流、行业会展等活动,推动广告理论创新发展,加强广告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促进广告创意、设计、制作、发布水平提高,推广先进的广告制作技术、设备、材料、工艺。

(四) 提供行业经营服务。为符合行业规范、行业标准、行业信用评价的广告企业,提供经营发展所需的"人才""资金" "渠道"支持,构建广告企业经营协作“并联"和广告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 “串联",促进广告企业跨界、融合发展,增强虽陕西广告企业市场竞亮争力。

(五) 反映行业正当诉求。参与广告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开展行业法律事务咨询服务,调解行业内、外部纠纷,针对事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研,积极反映行业的诉求,维护行业的权益。

(六) 引导行业规范发展。建立、完善行业的自律约束机制,制定行业规范,引导会员依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净化广告环境,构建和维护良好的广告经营秩序。开展咸阳广告企业证明商标申报和管理,服务广告企业资质评价工作,积极宣传并向社会推荐资质优秀的广告企业。

(七) 倡导行业承担社会责任。倡导行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关心社会公益,致力于打造中国品牌、展示民族形象,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和正确的消费观念,营造积极进取的文化氛围,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八) 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者广告经营资格,依法经营,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认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广告经营单位;

(2)年广告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的广告公司;

(3)年广告经营额在500万元以上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的报社、电视台;

(4)年广告经营额在100万元以上,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的网络公司;

(5)年广告经营额在200万元以上, 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的广播电台;

(6)年广告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的杂志社、广告信息服务机构、广告调查机构、广告器材与设备企业等单位;

(7)年投入广告费在50万元以上广告主。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本会帮助提升会员单位品牌影响力的权利;

(七)遇到经营困难、纠纷有获得本会支持、帮助和法律援助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形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监管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监管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监管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 1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社团监管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条 本社会组织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一条 本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名称)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社会组织名称)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社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本社会组织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五条 本社会组织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六条 本社会组织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监管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监管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年8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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